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一、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按规定根据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为14000元,计提额=14000*14%=1960,分录:
借:管理费用196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960
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二)职工福利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释: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范围。
所以职工福利费应在实际使用时计入职工薪酬,不能以计提方式确认为负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税法允许计提工资总额的14%作为职工福利,该如何计提?
你理解错了。。
按照现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限额内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实际计算扣除的时候,并不是说就按这个14%扣除,如果不超过14%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了14%只能扣除14%的部分
所以你现在2013年已经结束,肯定不能补提了,如果要计提也只能计提今年的
在实际中,如果企业计划会有一定金额的福利费开支,才分月计提,计提的比例不一定就按14%,而是按照企业的经验值或者计划值,一般这种福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提的时候
借:XX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实际发生的时候(需要相关发票据以入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等
一般年底的时候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计提的金额对比,多计提的冲回,少计提了的补提
这个问题计提方式建议如下:
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14%
这个前提就是说你的工资总额多少,相应按比率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也多少。说明白一点,你工资总额100万元,那么按比率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是14万元。假如你的允许税前扣除工资(即我们常说的计税工资)是80万元,那么就是说你有20万元(100-8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作纳税增加调整,那么相应按比率提取的应付福利费2.8万元(100-80)×14%也要作纳税增加调整。
那么今年贵单位如果利润总额1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是:(100+20+2.8)×33%,这里没有考虑其他调整因素,如也按工资比率提取的职工教育费(因你未提到)等等。
从以上就明白了,工资允许扣除的,按相应比率提取的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也允许扣除,工资总额中不允许扣除的,按相应比率提取的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也不允许扣除。
现在没有计提一说了,就是实在发生的时候,可以在税前列支的金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职工工资总额*14%
三、现计提福利费是否还按工资总额的14%?
提福利费是按税前允许扣除工资总额的14%,按实际工资计提福利费,超过允许扣除部分在年底仍然需要调出,对于大多企业来说(没有福利概念的企业),按实际工资计提福利费没有意义
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范围:内资企业基本都是1600元/人月,外资是实际发放(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高级财务会计的处理
1
(1)工资可以扣除28000 调增30000-28000=2000
(2)福利费 28000*14%=3920 调增4200-3920=280
(3)赞助费滞纳金 调增4000+5000=9000
(4)可扣除利息200000*10=20000 调增30000-20000=10000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2000+280+9000+10000=1021280
2
应交所得税=1021280*33%=337022.4
税后利润=1000000-337022.4=662977.6
3
借:所得税 337022.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