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2013-01-0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修订完善(国税〔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征收管理办法》于制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告。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释如下:2012年57号(以下简称《办法》)不交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并公布。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释如下:2012年5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布。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释如下:
一、如何把握40号文件的重大政策变化?
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育[2008]10号)相比,40号文的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明确总分公司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算应缴税款和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公司,总分公司就地办理纳税或退税 国库改变了汇款退税汇款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公司不参与地方共享的做法。
(二)明确了总分公司缴纳税金就地入库,突破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三)调整不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完全归属于中央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四)分支机构“三要素”区间调整与上年统一确定,不区分上年与上年。
(五)明确本年度注销的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第二年起不再参与分摊。
(6)采用会计准则表述和口径,将“三要素”中的“营业收入”改为“营业收入”,将“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不再排除对“总资产”的解释"无形资产。
(七)增加和修改了若干预算项目。这些政策变化已在《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2、跨区域经营合并征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主要文件有哪些?《办法》与这些文件有何关系?
现行跨地区合并征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文件主要有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8]958号、国税函[2009]2009]4号。 79、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等。其中,28号文为核心规定,其他文件为重要补充。
《办法》以28号文为母本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二级分支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第十八条) ))及计算差错更正(第20条)(出自国税函[2009]221号)、新设分支机构的认定(第16条)(出自国税函[2008]958号)、分支机构报送信息(出自国税函[2009]958号)、分支机构报送信息(出自第11条)(摘自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79号)、资产损失管理(第二十五条)(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收优惠管理(第二十六条)(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2号),未核准征收(第三十一条)(摘自国税函[2008]747号),征管范围划分(第30条)(出自国税发[2008]120号)等多项现行有效规定,表述更加准确简洁。
三、如何把握《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分为总则、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总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日常管理、附则五个部分。具体来说: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总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解决了《办法》中重要的共性、综合性问题。
第二章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共七条)。主要包括税收分配的基本结构、预缴申报和汇兑申报的内容。首次预缴申报(第九条)时,应提交分公司第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便于相互比对和就地开展税务检查。
第三章总分公司分摊税额的计算(共八条)。了总分公司计算和分摊税收的全过程。与28号文相比,这一计算过程更加完整和系统,强调了总行的计算公式(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计算公式(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三要素”的范围(第十七条)、总分公司不同税率的计算(第十八条)、计算错误的处理(第二十条)。
第四章:日常管理(共11篇)。初步建成涵盖税务登记信息沟通、二级分支机构确定、附属机构办理、资产损失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税务稽查(计税、发放、信息沟通)、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总分行系统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分类、征收方式认定等比较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突出沟通协作的重要性(第四章),强调“二级分支机构认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和“现场检查”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包括许可条款、实施时间、撤销文件和过渡条款。
4、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人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纳税额。可退税 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和应退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当场办理纳税或退税入库。同时明确:涉及退税的,经总、分支机构同意,也可抵扣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11条规定了报关单,
纳税人关心的是分支机构是否实际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主体仍为总行,分支机构无需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按总公司填写的分配表中的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当场申报退税即可。为保证汇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分公司也需要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写几项,与总公司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不同. 同时,为便于地方税务稽查,分支机构还需提交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报表经总行确认后报送,对需要总行计算调整的项目不予说明。
5、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额如何计算?子机构总数如何分配?基于什么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广泛征求了财政部、各省市国家和地方税务局以及部分纳税人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二级分支机构税费计算和分配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企业所得税制;二是遵循文号基本分配框架,努力提高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的积极性。
据此,《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二级主管分支机构进行税务检查,但纳税额的计算应当按照按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要求,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50%划归总行缴纳(总行所在地和中央国库拟划拨账户各占25%),50%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 其他未参加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参与税款分配。这样,既沿袭了40号文的基本分配格局,又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对地方监管力度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此外,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将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中。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此外,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将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中。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此外,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将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中。
六、哪些机构对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人按地方计征企业所得税?哪些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办法》第四条规定,总行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合并纳税人依法设立并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的分支机构,由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经营等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人员。这是对二级分支机构的法律形式和运营特征的总体概述。
《办法》还明确了一种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况,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的特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总公司设立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属于《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部门,可视为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当地计算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
(一)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
(二)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注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纳税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况,即不属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机构之前已经存在,之后设立的改制后,如继续按二级分支机构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应视为新设分支机构,应继续计算分摊,当场纳税根据规定。具体包括企业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两种情况:
(一)合并纳税人因改制等原因从其他企业收购改制年度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作为本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为新设年的二级分支机构。下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分摊,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并纳税企业内总行与二级分行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动等新设或现有二级分行不视为新设二级分行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规定在当地计算分摊缴纳。
7、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的三个要素如何确定?计算分摊比例是否调整?
(一)“三要素”的确定。《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总行根据分支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分摊到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比例。此次将“三个因素”的范围统一限定为“上年”,改变了28号文“1-6月以上年为准,7-12月以上年为准”的规定。以去年为基础”。,确保上半年预缴税款、下半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均采用同一区间的“三要素”计算分配。一年一度的“
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三要素”的具体范围和内涵,即分支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总资产是指分支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职工薪酬数据。年 上年12月31日总资产数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明确“三要素”为会计数据,并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无需进行税务调整,可提高“三要素”的确定性,减少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税务机关主管总分局。
(二)调整税收分摊比例。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按照《办法》规定的方法确定后,当年一般不再调整,即当年预付款项和期末分摊比例采用相同的分摊比例。沉降。鉴于上市公司在首次预缴分摊中使用的“三要素”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三要素”存在差异,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总行计算分摊税额首次使用的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与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
同时,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个别情况的例外情况,即《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出的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设立总部)除主要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的情况外)不交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第三项(企业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形成的新分支机构不作为新分支机构和参与分摊),分摊比例应当重新计算。考虑到这是一个特例,不会影响分配比例的一致性。
八、跨地区合并纳税人2012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适用《办法》?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与现行预缴申报表衔接?
40号文和《办法》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年末汇算清缴”的特点,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算仍适用财育[2008]10号文、28号文,不适用40号文和《办法》。
考虑到40号文与财育[2008]10号文相比,跨地区合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结构没有实质性调整。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合并纳税人2013年开始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等的公告》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税法》的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