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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中国网财经9月2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延长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纳税期限,对科技成果投资实行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以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解除限制性股票,或者股权奖励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实施双创国家战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所得税政策通知你们和技术投资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税收递延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当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时停止纳税,可以推迟到股权转让后纳税;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扣除取得股权的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股票期权行权收入个税,按税率计算缴纳。率 20%。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取得股票(权利)期权的成本按照行权价格确定,取得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股票期权行权收入个税,取得股权奖励的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所得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下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单位不设股东(大)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明确激励目的、对象、主体、有效期、各种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得权益的条件和程序等。

3、激励对象为境内居民企业的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向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投资科技成果取得的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份(权利)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权利)。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累计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公司平均员工人数的30%在过去 6 个月内。

5、股票(权利)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持有3年,自行权之日起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持有3年,解禁后1年;股权奖励应自奖励之日起至少持有 3 年。上述时间条件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

6、股票(权利)期权的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期间不得超过10年。

七、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奖励股权目标公司所属行业不在《股权奖励税收优惠限制行业目录》(见附件)范围内。公司所属行业由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权)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预先设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处分股权激励计划;“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或一定数额的股权。分享。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条件,或公司情况在纳税递延期内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的情况 4至 6 符合条件的,不享受递延所得税优惠,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适当延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以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12日内解除限制性股票,或者获得股权奖励。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废止本通知的实施日期。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应纳税额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税发〔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有关规定。股权奖励的应纳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

三、对科技成果投资实行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投资具有技术成果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为全部股份(权利)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或选择适用递延税收优惠政策。

对技术成果投资采取递延纳税政策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其投资、股份投资可在当期暂免征税,允许递延至转让。的股权。差额是为所得税目的计算的。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政策之一的,允许被投资企业在投资股份时将技术成果的评估价值入账,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以及科技部认定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取得企业股份(权利)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所在企业以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价格取得股票(权利),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在取得股票(权利)时应当:支付实际出资额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项,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蔡税[2005]35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处分递延所得税股权时,按现行限制性股票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为优先转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股权。递延所得税的权益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益成本合并计算。

(4)在持有递延所得税股权期间,将股权转为股本和以递延所得税股权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当期纳税。

(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应当遵守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适用递延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实施股权激励或获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税款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税款的缴纳情况。

(三)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企业股权变动信息。不具备网上信息实时共享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税务部门共享信息。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生的非应税股权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相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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