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湘潭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权属、许可证书;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契税*****、医疗结算*****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
(六)虚构婚姻关系、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未退回的情况下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