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新规定 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天津公积金新规定,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本市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原就业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职工本人可持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一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
通知还指出,整体迁入本市企业及本市承接的产业转移单位,集中为职工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相关转入手续可由单位向辖区管理部预约集中办理。此外,缴存单位和职工虚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的,不予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缴存单位利用地域间政策差异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单位和职工的违法信息将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天津公积金提取最新消息2018:五种情况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依据本条规定,最近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出现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又作出五项补充规定。
一是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是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