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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医保报销规定 异地医保报销注意事项

一、异地就医医保报销规定

异地就医具体又有住院和门诊,根据不同情况报销,以下是异地住院医保报销规定

1、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下在选定的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就医人员须持有效社会保障卡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未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现场结算:因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在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的,在已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应在出院后6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报销:

(1)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2)住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5)入院记录复印件(如急诊或外伤入院需提供);

(6)《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异地就医登记)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的异地就医登记);

(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异地门诊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1、特定门诊就医:

因所办理的特定门诊疾病在选定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现金全额垫付,当年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特定门诊零星报销手续:

(1)门诊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2)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

(3)门诊用药处方复印件、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4)《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6)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异地就医人员在特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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