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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基金一般分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但不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都有各自的行为管理办法。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看看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2016年7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这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来确定的,并正式通过了协议理事会的表决。也就是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从2016年7月15日的时候开始实施的!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1、募集机构应当履行职责,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确定具体对象、推荐私募股权基金、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确认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买卖未披露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信息等非法活动。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募集私募股权基金,依法不得免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解释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基金销售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4、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目标,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金融产品,不得非法拆分和转让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了解私募股权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书面承诺将为自己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分割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股权基金。

5、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披露。

6、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与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和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7、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在资金,开立私募基金募集与结算专用账户,用于统一收取私募基金募集与结算的资金费用、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支付赎回款项、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从而确保资金的原貌回归。

以上就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出台至今已经走过了4个年头,在这4年终,因为有了它的存在,私募基金市场明显规范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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