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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几类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

按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体。不以组织***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法典》法人分类的规定

1、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一般公司的法人是营利法人而一些社会服务组织机构的法人是非营利的,同时农村的、城镇的法人是特别法人,同时法人和自然人比较有很多特征,法人是作为一种组织存在的,应该具有一定的民事能力,在享受民事权利的同时也遵守一些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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