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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

997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97年5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

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

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

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

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

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

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

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经本级人民***批准,可以向***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

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

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

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监察机关正职、

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

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

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

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对下列

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及本级人民***各部门任命的其

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监察机关

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的国家公务员

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

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

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

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

人民***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

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

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