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起贷款买的房子,房贷还没有还清的,以后由谁来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房屋购置于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需注意的是,你们二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您和林某之间是否另有约定,也不管你们之间有什么约定,但这种约定只对您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并没有约束力。假设你们二人离婚后,该房屋由林某所得,如果他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您追偿。当然,您代替林某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可以向林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