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
997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5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
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
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
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
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
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
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
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
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
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
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
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
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
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
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
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
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
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
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
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
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
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
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
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