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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及额度

绥化月缴存比例及额度单位及职工住房月缴存比例的确定

1、职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5%,原则上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12%。单位变更缴存比例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方可执行;如果低于5%或高于12%,单位必须向管理中心说明理由,提交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2、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具体缴存比例由财政部门拟定,报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批;绥化辖区县内财政拨款单位具体缴存比例由当地政府拟定,报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绥化市政府审批。驻绥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比例标准执行,单位应提供相应材料,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确定比例标准。

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的确定

1、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核定标准:①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计算方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存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存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②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计算方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正式批准建立住房公积金之日,职工当月缴存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正式批准建立住房公积金之日,职工当月缴存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变更业务办理程序:①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每年核定一次,即:每年6月1日至30日由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携带职工工资表和填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存基数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由管理中心审核、签批后,再移交受委托银行。②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批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后,由管理中心审核、签批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再移交受委托银行。③市本级及辖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核定由各地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统一审核调整,经管理中心审核、签批后,再移交受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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