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国家有补贴款吗
一、癌症病人国家有补贴款吗
恶性肿瘤补助政策是:
1、在职和离退休员工在所在单位工会申请补助;
2、无业人员向所在社区、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3、申请时必须带齐全部癌症诊断记录,包括嫌漏检查逗裂确诊、具体用药、治疗期间的交费记录悔游,以及身份证;
4、如本人无法前往办理申请,则需出示代办人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即可代办。
大病补助标准是什么
1、癌症补贴政策:给予农村癌症患者补助每位5000元;
2、尿毒症补贴政策:只要参加了医保,透析等治疗费用一律按规定报销90%,个人只需支付10%。
3、乳腺癌补助政策,乳腺癌是中老年女性常见的恶性肿瘤;
3、其治疗上要根据病理分期、病理类型、有无转移以及患者的一般身体条件而定。
具体政策是: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癌症被纳入报销范围内,疾病补贴范围扩大,将儿山猜闭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精神病、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44种疾病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兆滚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广东省在职公务员因肝癌死亡有什么补贴?
是在上班时间去的吗》不是就只有抚恤金
三、你好,在工厂里工作了十多年忽然得癌症了,请问有没有补偿的!
有补偿!可以获得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与这家工厂签订有劳动合同,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在也已经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你现在的工作地点是写进了合同的,而今工厂要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应该与你进行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达成一致,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劳动者到新的地点工作,法定没有补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单位应当解除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补偿。 附: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3、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我爸爸得了肺癌 上星期走了 社保这方面有什么补助吗?
参保人去世,生前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作为遗产,可以继承,并且发给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以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五、工作期间罹患乳腺癌 丧失劳动能力 有什么补助
楼上的,怎么到处COPY这句话啊,鄙视
既然是临时工,那么就要看当时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有没有提到相关的条款,如果没有的话,对你母亲来说就比较困难得到赔偿了,除非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患的职业病,性质就不一样了,实在不行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六、广东省非因工患病赔偿办法
1、关于医疗期: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最长)。具体应以医生病休证明为准。
2、关于最长医疗期: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按照不同工作年限,最长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SPAN>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具体由省市等各级地方机构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企业职工: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3)、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4)、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