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虎”案中频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啥,哪些人会入罪
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 陈琼珂
近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上海市首例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立案侦查并起诉的案件。
虽说这个本市首例姗姗来迟,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已频频出现在一些贪腐大案中,比如周永康的妻儿、苏荣的女婿均涉此罪。那么,它与普通的受贿罪有何区别?情人、司机、战友、老上级、老部下,是否都会成为犯罪主体?
官员为了掩饰,大多不愿成为直接的受贿对象,而由“身边人”出面 图片来源网络
认识二十多年,这回开口办事
朱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叶某(另案处理)相识二十多年,且关系密切。2015年9月,朱某某受白某请托,利用叶某的职务行为,为白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白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5月19日,普陀区检察院对朱某某立案侦查。两个月后,因朱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具体来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专家介绍,此罪名与其他受贿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和客观方面,即是否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否利用了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本案中,朱某某与叶某系同乡,已相识二十多年,两家人之间经常互相走动、聚餐、去外地旅游。在一定范围内,两人的密切关系也被周围人所知晓。也正因为如此,本案中白某才会来请托朱某某,利用叶某的职权帮忙谋取不正当利益。
朱某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了叶某职务上的行为,为白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白某所支付的10万元感谢费。朱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办事的信赖,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违法犯罪的决心,同时也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人”敲响了警钟,告诫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自身要牢牢守住廉洁自律的底线,也要防止被“身边人”利用、打着自己的“旗号”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四类人员易构成犯罪主体
其实,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在一些“大老虎”案件的查办中已经多次出现。
周永康的妻儿均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
不久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之妻贾晓晔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贾晓晔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贾晓晔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同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北京中旭阳光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周永康之子周滨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对周滨伙同他人,利用其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针对此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亿元。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的女婿也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
7月27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程丹峰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程丹峰被通报提起公诉的半个月前,其岳父苏荣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已由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院提起公诉。
近年来贿赂犯罪形态日益复杂化,官员为了掩饰,大多不愿成为直接的受贿对象,而由“身边人”出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一些反腐大案中的应用,对一些官员的“身边人”也无疑敲响了法治的警钟。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专家介绍,主要有四类人员: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第二类是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指虽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血缘、亲属关系,但关系密切,是客观上能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力的人,比如情人、同学、战友、秘书、司机等;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015年2月,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司机管某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1年。法院认定,管某2012年间接受社会人员杨某请托,利用宋建国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惠民审批,在车管所副所长宋海燕的帮助下,违反规定为社会人员办理京A97501车牌一副,并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管某后将钱款挥霍。
据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共同构成受贿罪。
可见,“影响力交易罪”并不以官员参与为前提,只要借助了关系密切的官员的影响力即可成立,这无疑对一些官员的“身边人”敲响了法治的警钟。
(题图来源:网络)